陳女士在多年前為自己在平安人壽投保了保險,保障全面。她因為股骨骨折,在上海閔行中心醫院住院20天,并且做了股骨內固定手術,共花費醫療費用近3萬,全部費用都是自己支付的。于是,她向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提交理賠申請,要求賠付因意外導致的住院日額補貼、以及意外醫療費用。
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收到申請材料后,經過仔細審核,發現費用與實際病情差異較大,而且單據也存在異常,經與醫院核對后發現,實際住院病人并非陳女士!
這一發現令保險公司非常吃驚,如果住院的并非是陳女士本人,那么這些住院單據又是怎么回事呢?
經過深入的談話,陳女士坦白了事實:
原來她之前有過一次未獲理賠的經歷,而且這件事一直讓她耿耿于懷。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說起此事,一個朋友說有辦法搞來醫院的單據,這讓陳女士心思“活絡”起來。為了彌補之前看病的損失,她欣然接受了“朋友的幫助”。
案例分析:
至此,相信大家都明白怎么回事了。陳女士為了獲取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串通朋友偽造醫院的收費單據和住院資料。究其起因,竟是一次拒賠的經歷!
陳女士曾經因為腰痛去看門診,隨后申請了理賠。因為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審核后發現這次腰痛并無外傷起因,而且醫院為陳女士做了腎臟和腰椎等相關檢查,也逐一排除了受過外傷的可能性,所以保險公司結合陳女士投保的“意外醫療”險種,認為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的定義,遂作出了拒付的結論。
這里,可能有些觀眾要問了,到底怎樣才算“意外傷害”呢?
保險合同條款對“意外傷害”有明確的約定,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所以,當參保客戶想要申請“意外傷害”類型的保險時,可以結合條款,看一下自己發生的事故是否符合其中的“意外傷害”定義。
有些參保客戶會想當然地認為“意料之外發生的事件就是意外事故”,如:猝死、急性胃腸炎,這些往往會被誤認為“意外事件”。其實,這是一種突發的急病,而非傷害事件。當我們了解了保險定義上的“意外傷害”后,就可以避免因為理解誤區而產生索賠落空的心里落差了。
消保風險提醒:
本案中陳女士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保險法》第二十七條關于“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的規定,對此,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最終保險公司就陳女士的事實情況作出了如上處理,一念之差導致保障全失,陳女士再要懊悔也來不及了。希望此案能給廣大參??蛻羟庙懢姡苊庳澬∈Т蟆?/p>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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