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商標的流程:1、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2、提出注冊申請;3、商標局審查;4、初步審定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5、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發給申請人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