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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需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個人投資者參與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買入交易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退市整理可轉債交易風險揭示書。
會員應當建立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資者全面介紹可轉債特征和制度規則,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轉債相關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結合自身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相關業務。
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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