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數規定是怎樣的?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年假未休怎么補償?
1、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標簽: 年休假天數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