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職工福利費如何確定計算基數?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計算職工福利費時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放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2、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8號)規定,對你單位按規范的工資分配制度規定,確屬應計入并已計入到當期成本費用的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相關聯的工資薪金,在匯算清繳期內發放的,可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你單位工資薪金的提取,以減少或逃避當期稅款為目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你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發放的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相關聯的工資薪金,可以作為所屬年度職工福利費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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