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已婚,有工作。其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其購買了雇主責任險,保單受益人為公司。李先生在工作時發生意外死亡。
李先生妻子未提供任何理賠材料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試圖通過投訴、鬧訪等方式達到其索賠的目的。保險公司以不是保險合同關系人,拒絕受理。后其妻子提起訴訟,法院判保險公司勝訴。
根據《保險法》中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本案例中李先生妻子不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是受益人,因此沒有獲取保險賠款的權利。中華財險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生保險單約定的事故,在索賠前首先要厘清合同關系,并及時提供合同約定的索賠材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試圖以不當途徑索要保險金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也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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