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家庭觀念和婚姻觀念也更加多元化,由此引發與婚姻有關的糾紛日益增多。在這類糾紛中的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債務分割等問題多數能在離婚訴訟中得到妥善處理。但近年來,離婚后財產糾紛類案件呈現出逐年增長的態勢,這類案件發生在婚姻關系解除之后,容易進一步激化家庭之間的矛盾,同時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和經濟負擔。
【資料圖】
近日,淅川縣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受理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老城法庭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力爭找根源、化矛盾、解紛爭,在幾經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后財產糾紛一事達成調解,涉案標的款當庭履行,實現了案結事了,緩解了當事人矛盾,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概括
原告李某與被告嚴某原系夫妻,雙方夫妻關系持續十余年,婚后一段時間雙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長期分居等問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20年向民政部門申請協議離婚,冷靜期滿后雙方仍無和好的可能,遂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上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即房產、補償金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協議達成后,被告嚴某未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給付原告李某補償金一事,該筆錢款經原告李某多次催要,被告嚴某一直未予支付。為此,原告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嚴某支付協議約定的補償金及違約金共計36500元。
調解過程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老城法庭為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站在當事人角度解決問題,考慮到該案標的雖然不大,但因雙方系協議離婚且育有一子,若貿然判決勢必會加劇激化雙方矛盾,孩子尚且年幼,剛經歷了父母離婚,本就缺少家庭溫暖,父母對簿公堂必然會給孩子心理帶來新的創傷。老城法庭積極協同原被告代理人、被告住所地村支書、調解員等多方組織到庭共同參與調解,爭取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隨后在法庭多方耐心勸導、講明利害關系,釋法明理,引導雙方互諒互讓解決矛盾糾紛,降低給孩子帶來二次傷害的情況下,原被告對調解工作予以認可,雙方以孩子為紐帶做出共同讓步,被告當庭一次性支付原告補償金25000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愿予以放棄。
雙方就賠償款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后,原告又提出,“此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用品歸各自所有。”原告強烈要求被告返還結婚時的陪嫁。然而,法庭考慮到雙方自結婚至今已長達15年之久,婚前陪嫁的物品在日常生活使用中必然會遭到耗損,且陪嫁的物品如沙發、空調、電視等都是生活必需品,若直接搬出會直接改變孩子的生活現狀,對孩子的健康成長產生不利的影響。隨后法庭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此糾紛調解長達5個小時,最終原告主動放棄了要求被告返還結婚陪嫁物品的請求。
對于孩子的探視問題,在調解完畢后法庭著重強調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原告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多抽出時間、精力去探視孩子,被告則需主動配合。雖然雙方已經離婚,但孩子在雙方之間的感情中并無過錯,因此應該將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法官說法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老城法庭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案件處理的最佳方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協議進行了合理處置,不僅實現了一案成功調解、實質化解的最佳審判效果,也最大限度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和當事人訴訟成本,更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
近年來,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數量逐年增長,許多人眼里,離婚與否不再重要,一拍兩散,或是同床異夢,皆可。離婚的原因不管是什么,希望作為父母,都考慮一下自己孩子的感受。如果真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請妥善的安置孩子,安撫好孩子的情緒,不要因為自己的婚姻失敗而影響孩子的一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秉持“勸和不勸離”“以調為主、判決為輔”的辦案理念,穩固婚姻家庭建設,“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只有每個家庭和諧美滿幸福,才能筑造社會牢固的根基。(供稿:梁紅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