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時效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第一,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怎樣的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計算,但重大誤解的期限為九十天。且合同生效后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在可撤銷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對撤銷合同有異議,撤銷權人需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訴訟時只能以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并以訴訟形式進行。
債權人依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只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訴訟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訴訟的,可以合并審理。由此可見,債權人為數人時,各債權人可以單獨行使撤銷權,也可以共同行使。
雖然撤銷權人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但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都由債務人負擔,但在合同的保全中,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撤銷權的行使,發生合同及債務人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的效力,在可撤銷合同中,當事人承擔返還財產的義務,有過錯的一方還要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在合同保全中,若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應當返還給債務人,原物不能返還的應賠償損失;受益人因對待給付而支付給債務人的財產,受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對于撤銷權人而言,撤銷權人有權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于債務人,但自己并無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