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新修訂的《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征地拆遷領域經驗豐富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對這一新規從征收拆遷方面進行了詳細解讀。
在明律所創始人、主任楊在明表示,最高法此次發布的行政賠償最新司法解釋,給征收拆遷當中權益受損的被拆遷人撐腰打氣,同時也是對行政機關的違法強拆形成了有力震懾。
有力彌補違法強拆賠償漏洞
楊在明表示,“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征收補償”是這次行政賠償新規的一大亮點。新規第27條中明確,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即地方政府如果違法征收給被拆遷人帶來損失,政府除了要支付拆遷補償,還要另外向被拆遷者支付賠償。這一原則也是楊在明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時所一直推動的。
楊在明作為中國首位參與拆遷立法的律師,對某些地方政府存在的違法強拆做法感受頗深。被央視評為“2018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的“許水云案”就是由楊在明代理的。
楊在明認為,許水云案的重要意義在于最高法院的裁判打破了現有法律的滯后性,確認了違法強拆應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全面賠償原則,即“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征收補償”,扭轉了以往某些地方政府違法強拆沒受處罰反而得利的局勢。最高法還把這一案件列為典型案例,通報給各級法院作為參照。
“雖然法院把該案列為典型案例通報給各級法院參照,但畢竟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因此在法律效力上還不能等同于正式的法律。這次最高法在新司法解釋中專門針對違法拆遷的情況再次明確‘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征收補償’,是對這一原則的強化升級。”楊在明表示,“新規有力彌補了違法強拆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因為國家賠償法在這方面規定尚不完善,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違法強拆不僅沒有得到懲戒,反而因為違法強拆支付的補償少獲利。”
對模糊的賠償范圍進行了清晰界定
楊在明認為,以往的辦案實踐中,違法拆遷的地方政府需要承擔哪些賠償責任,原有法律規定比較模糊,而這次則對這些模糊的地方進行了清晰界定。
對于補償款利息、拆遷獎勵、補貼等是否屬于直接損失,以往在案件審理中是極具爭議的內容,新規定進行了明確界定:新規第29條指出,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以及征收補償費用所應產生的存款利息等也屬于《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直接損失范疇。這就意味著,如果被征收人確因征收方的違法強拆行為喪失了領取獎勵金或者補助款項的機會,那么這部分費用是要予以賠償的。
另外,企業廠房、商鋪等經營性房屋如果被違法強拆,所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新規也明確了在賠償范圍之列。
楊在明認為“賠償數額按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這一新條款對違法強拆案件來說有很大的實際價值?!兑幎ā返?7條指出,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楊在明分析說,原則上講,被征收房屋遭違法強制拆除,要以強制拆除行為發生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這就明確否定了“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這一固定不變的計算時點。而如果該價格不足以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可以用選擇多個可能的賠償評估時點,擇其中賠償數額最高者予以計算。
強化被告舉證責任但原告不應放棄舉證
《規定》第11條指出,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對這個條款,楊在明認為,針對違法強拆案件中導致室內物品損失的情況,雖然強化了被告的舉證責任,但原告還是應該積極收集證據,因為這一規定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依靠法官的推定和判斷,原告有義務提供證據來幫助法官還原事實真相。
楊在明表示,之所以有這個原則,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在強拆之前,征收方有義務和職責清點和保存被拆遷人的物品,如果沒有保全好,那就是失職,要承擔失職的責任。原則雖然如此,但原告的初步舉證責任還是有的,否則無法確認到底有多少損失。
楊在明提示面臨拆遷的老百姓,要在律師的指導下做好預判,提前轉移和保存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因為從辦案實踐來看,這種物品損失還是很難得到充分賠償。
楊在明從1995年律師執業至今逾二十五年,長期專注于行政法領域,帶領在明律所律師團隊辦理征地拆遷類案件超2萬件,遍布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服務客戶5萬余人。楊在明在長期實踐中,總結了不少經驗和規律,出版了《房屋拆遷以案說法實用指南》《拆遷案例勝訴指引》等論著。在楊在明的實踐帶動和理論指導下,一大批征地拆遷領域的律師人才成長起來。目前中國的拆遷律師,楊在明的弟子已占半壁江山。
除了撰寫論著,楊在明還以推動法治進步為己任,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議。2010年,楊在明牽頭成立了拆遷立法民間起草小組,草擬了一份《不動產征收與搬遷法》建議稿,受到了業界同仁一致好評。其中的先補償后征收、增設公眾參與權、規劃聽證制度等內容出現在2011年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當中。2020年,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改公開征集意見階段,楊在明帶領在明律所13位律師向自然資源部提交了修訂建議。
“作為一名拆遷律師,我感到自己有義務把在一線辦案接觸到的實際情況進行總結,為國家立法機關提供參考。”楊在明表示,“未來將繼續致力于推動國家賠償法關于征地拆遷方面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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