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標題:吳江銀行吳中貼現資金違法轉回出票人賬戶 領兩罰單
中國銀監會蘇州銀監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蘇州銀監罰決字〔2018〕2號、3號)顯示,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3323.SH)吳中支行(以下簡稱吳江銀行吳中支行)放松對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的管理,導致貼現資金直接轉回出票人賬戶。顧心心對此負直接責任。
蘇州銀監罰決字〔2018〕3號)顯示,吳江銀行吳中支行放松對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的管理,導致貼現資金直接轉回出票人賬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蘇州銀監分局對吳江銀行吳中支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
蘇州銀監罰決字〔2018〕2號顯示,顧心心對吳江銀行吳中支行放松對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的管理,導致貼現資金直接轉回出票人賬戶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蘇州銀監分局對顧心心罰款人民幣6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標簽: 吳江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