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從2013年到2015年期間,浙江某男子利用“以貸養貸”的方式,先后六次向溫州銀行虹橋支行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或銀行承兌匯票,金額從110萬元至280萬元不等,并最終致使溫州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截至公安機關機關立案之日,男子尚欠溫州銀行140萬未歸還。
溫州銀行緣何在數年間屢次中招?該男子又是如何繞過銀行風控體系實施作案?
以貸養貸
男子六騙溫州銀行
判決書顯示,徐某才,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樂清市,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判決書同時披露,2015年11月,徐某才曾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七日,罰款200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5年5月間,徐某才以樂清市正瑞塑料有限公司的名義,編造該公司虛假的購銷合同、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用“以貸養貸”的方式六次向溫州銀行虹橋支行申請金額為110萬元至280萬元不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或銀行承兌匯票。
2015年11月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后,被告人徐某才未支付票款,溫州銀行扣取其賬戶擔保金及利息1028107.92元,2018年3月30日,擔保人彭某歸還81000元。截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之日,被告人徐某才尚欠溫州銀行1390892.91元。
樂清市正瑞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主要經營范圍包括塑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險化學品)批發、零售業務。至于徐某才是否和樂清市正瑞塑料公司存在其他關聯,目前尚無法考證。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同時披露,樂清市正瑞塑料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態處于吊銷中。
造成140萬損失未歸還
獲刑3年10個月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認為,徐某才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但被告人徐某才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徐某才已歸還部分資金,法院認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不過,其辯護人提出對徐某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意見不妥,法院最終未予采納。
最終,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才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同時,責令被告人徐某才退賠贓款1390892.91元,返還溫州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橋支行。
關于本案中司法機關的量刑標準, 北京康普律師事務所侯華龍律師表示,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定,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公訴人的觀點應當是認為被告人雖認罪認罰,但是由于其量刑范圍在3至7年,因此才要超出3年的量刑起點。
侯華龍指出,控辯雙方由于立場不同,才會導致對于量刑有不同的意見。同時,被告人涉案金額將近140萬,對金融機構來說,已經遠超立案追訴標準,因此該量刑個人認為較合理。
標簽: 溫州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