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證券日報》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為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強化監督管理,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且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負面清單”包括:(一)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產;(五)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在監管指標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確定;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而且,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按期分析監測,重點關注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還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先行登記保存;(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其中,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月報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張 歆)
標簽: 政策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