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對分行的基金銷售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個金條線中多名客戶經理沒有基金銷售資格但有基金銷售記錄,且獲得基金銷售業務收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交易記錄中存在基金投資人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產品的記錄,但未對上述投資者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基金投資人通過交通銀行手機app購買基金產品時,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警示,未告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分行應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江蘇證監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痄N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十九條規定: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
我局對你分行的基金銷售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個金條線中多名客戶經理沒有基金銷售資格但有基金銷售記錄,且獲得基金銷售業務收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交易記錄中存在基金投資人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產品的記錄,但未對上述投資者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基金投資人通過交通銀行手機app購買基金產品時,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警示,未告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分行應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2月24日
標簽: 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