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網昨日披露的“潯銀罰字(2019)11號”顯示,江西湖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湖口農商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二)異議超期。 2019年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九江市中心支行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決定對江西湖口農商行處人民幣6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責任主管人員分別處1萬元罰款;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決定對江西湖口農商行處6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責任主管人員處2萬元罰款。
天眼查顯示,江西湖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88名股東,其中湖口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工會委員會持股22.37%,為第一大股東。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以下為處罰原文:
標簽: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