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風控嚴格的銀行中,行長往往只有審批權,對于審貸委員會報批,只能選擇同意或者不同意。而楚雄紅塔村鎮銀行原行長韓正徐,在審貸委員會不批貸的情況下,反復召集相關負責人開會討論,最終通過了一筆300萬元的貸款,造成銀行300多萬元本息損失無法收回。 10月25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起銀行原行長違法放貸的案件。最終,韓正徐也因此獲刑3年。
企業主無力還貸
銀行行長為其介紹高利貸過橋
裁判文書顯示,韓正徐系原楚雄興彝村鎮銀行行長,該行今年8月更名為楚雄紅塔村鎮銀行。韓正徐的違法放貸行為還要從2013年說起。
2013年8月份,在韓正徐口頭答應后,嚴某手下的神悅工貿公司向興彝村鎮銀行申請借款1000萬元。然而,興彝村鎮銀行對其的貸款調查結果顯示,該公司只能貸取300萬元,并且韓正徐表示,讓嚴某以個人名義貸款。2013年9月,嚴某以個人名義向興彝村鎮銀行借款300萬元用于神悅工貿公司修路和建廠,貸款期限一年。
2014年6月份,興彝村鎮銀行審貸委員會同意授信神悅工貿公司1000萬元,授信期限36個月,但放款條件是神悅工貿公司生產設備安裝好生產產品后同意放款400萬元,產品檢測合格后同意放款600萬元,楚雄天呈投資有限公司用土地為該筆授信提供抵押擔保。
在嚴某以個人名義的貸款到期后,他并沒有充足資金歸還貸款,嚴某意圖向銀行申請展期,然后韓正徐否決了這一請求。同時,他向嚴某介紹了陳某為其提供過橋資金。陳某隨后向嚴某貸款了300萬元,期限一個月,并扣下15萬元作為砍頭息,約定月利率為5%。
為韓正徐埋下后患的,正是這一筆貸款。在這筆貸款中,韓正徐不僅是介紹人,也是擔保人,他向借款人陳某表示,“我們銀行會繼續支持嚴某貸款,這300萬元只是“調頭””,一個月內就能貸出來還陳某”。
審貸委員會不批
行長拍板貸款300萬成壞賬
作為擔保人的韓正徐,在嚴某將貸來的300萬還上銀行貸款后,便開始推動銀行審批對嚴某的下一筆貸款,然而,他預想不到的是,這筆貸款并不順利。
2014年10月,韓正徐找到興彝村鎮銀行信貸部客戶經理徐某和信貸部負責人廖某,表示神悅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急需用錢,已授信的1000萬元放款條件比較高,要信貸部重新報一筆500萬元貸款申請到審貸委員會。然而,在徐某將這一筆貸款上報后,審貸委員會并沒有通過。
只有審批權的韓正徐無可奈何。然而,手中無錢的嚴某無力歸還陳某的過橋貸款以及高達月息5%的利息,陳某連連催促嚴某還錢,并頻頻過問韓正徐什么時候放款。被逼之下的嚴某帶著進口貨物到貨通知書找韓正徐,他在供述中表示,“陳某要錢催的緊,我就去韓正徐辦公室放狠話不管了。”
情急的韓正徐在三個月內連續召集審貸委員會5位成員開會,還給他們展示了神悅工貿公司進口設備的報關單,然而在徐某和廖某去央行楚雄中支核實后,發現并無這一設備采購情況,在此否決了韓正徐的要求。在此情況下,韓正徐加大了對審貸委員會的壓力,最終,2015年1月6日,韓正徐在明知云南神悅工貿公司的生產設備未到廠,未達到審貸委員會同意的放款條件下,將300萬元放款給了云南神悅工貿公司。
截至2017年6月19日,云南神悅工貿有限公司欠興彝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萬元,利息31.84萬元,目前該筆貸款歸還18.5萬元。而作為抵押物的天呈投資公司土地,因價值過大無法拍賣,導致興彝村鎮銀行無法收回欠款。
審計中暴露更多問題
最終收獲三年刑期
2017年12月13日,楚雄興彝村鎮銀行報案稱,韓正徐在擔任興彝村鎮銀行行長期間,擔保準入失當、違規簽批、發放冒名貸款等致使貸款無法收回,給楚雄興彝村鎮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涉嫌違法發放貸款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楚雄州公安局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偵查。
2017年9月22日,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對韓正徐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顯示,韓正徐在擔任楚雄興彝村鎮銀行行長期間,對楚雄興彝村鎮銀行在后期經營過程中部分決策、人力資源引進和管理不透明負有直接責任,在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下,與擔保公司及其客戶經理和部分貸款人關系密切使韓正徐過度干涉授信業務,致授信業務貸前調查、貸中審批和貸后管理流于形式,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對韓正徐在授信業務中主導和授權使達不到放款條件的客戶仍放款、對授信業務過度干涉使不符合放貸條件的客戶通過多次上會直至放貸等致使楚雄興彝村鎮銀行承受較大的經濟損失應負有直接責任。
楚雄市人民法院認為,韓正徐在擔任楚雄興彝村鎮銀行行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量巨大,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韓正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標簽: 銀行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