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宏在擔任東遼農商村鎮銀行行長期間,為提高單位資金“存貸比”指標,利用有關人員身份證作貸款手續發放貸款過程中,于2017年6月份,擅自決定將單位資金700萬元通過轉入王某個人銀行卡賬戶后又轉入其本人銀行卡賬戶。
這筆資金其中一部分資金用于股票交易,另一部分資金用于償還股票交易的借款。2018年11月份,張某宏歸還100萬元,2019年1月份張某宏歸還13萬元,余款587萬元至今未還。
據公開資料顯示,吉林銀保監局于2015年6月18日批復東遼農商村鎮銀行籌建,注冊資本2000萬元,長春農商銀行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7.5%,其余均為個人持股。和訊銀行發現,張某宏也為該行股東,持股比例9%,出資180萬元。
據悉,張某宏在東遼村鎮銀行的股權已被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凍結。
2019年5月29日,東遼縣人民法院審理張某宏挪用資金一案,并判處張某宏有期徒刑4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