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午,中央結算公司發布《中央結算公司擔保品違約處置業務指引(試行)》(中債字[2019]97號)。市場成員使用在公司托管的債券,作為履約保障擔保品的相關業務,在出現違約情形后,委托公司辦理擔保品違約處置以實現擔保物權的,適用本指引。
根據該業務指引,當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后,質權方可向公司申請辦理擔保品變賣。標的債券的變賣價格應不低于公允價值,若低于公允價值,則需出質方書面同意。
以下為文件全文
中央結算公司擔保品違約處置業務指引(試行)
1.總則
1.1【制度依據】為規范擔保品違約處置流程,維護市場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依法做好債券回購違約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結算公司擔保品管理服務指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1.2【適用情形】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市場成員使用在中央結算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托管的債券作為履約保障擔保品的相關業務,在出現違約情形后,委托公司辦理擔保品違約處置以實現擔保物權的,適用本指引。
1.3【違約處置方式】擔保品違約處置方式包括協議折價、拍賣和變賣。
1.4【業務合規性】業務辦理過程中,市場成員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不得有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1.5【名詞解釋】下列名詞在本指引中定義如下:
1.5.1擔保品:是指市場成員在辦理擔保品管理業務時,使用托管在公司的用于履約保障的債券。
1.5.2質權方:是指辦理擔保品管理業務時接受擔保品質押的一方。
1.5.3出質方:是指辦理擔保品管理業務時提供擔保品的一方。
1.5.4協議折價:是指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后,質權方與出質方協商一致,委托公司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價格折算辦理相關擔保品過戶。
1.5.5拍賣:是指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后,質權方委托以公開招標競價方式出售相關擔保品。
1.5.6變賣:是指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后,質權方委托公司以公允價值或出質方同意的價格向質權方或第三方市場成員出售相關擔保品。
1.5.7公告日:是指公司在中國債券信息網(www.chinabond.com.cn)上發布擔保品拍賣公告的日期。
1.5.8繳款日:是指在拍賣方式下中標人應將中標認購款繳入公司指定的資金賬戶,或變賣方式下第三方市場成員應將支付價款繳入公司指定的資金賬戶的日期。
1.5.9劃款日:是指公司向質權方指定的資金賬戶劃出拍賣所得款或變賣所得款的日期。
1.5.10標的債券:是指在違約處置業務中,作為擔保品的相關債券。
1.5.11公允價值:是指標的債券在拍賣或變賣的前一交易日的中債估值全價。中債估值是指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發布的債券估值。
1.5.12標的債權:是指根據相關協議約定,擔保品所擔保的主債權余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關補償金等。
1.5.13拍賣所得款:是指拍賣方式下,所有中標人實際繳納的認購款總額。
1.5.14變賣所得款:是指變賣方式下,第三方市場成員受讓標的債券而實際支付的價款。
1.5.15違約處置債券專戶:是指公司開立的專用于托管擬進行拍賣或變賣的標的債券的債券賬戶。
1.5.16違約處置資金專戶:是指公司開立的專用于收取并存管拍賣所得款或變賣所得款的資金賬戶。
2.協議折價
2.1【業務申請】當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后,質權方和出質方可共同向公司申請辦理協議折價過戶。提交材料如下:
(1)擔保品協議折價申請書(附件1);
(2)主債權合同、質押合同及相關協議復印件;
(3)質權方與出質方就協議折價安排達成的書面協議;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公司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若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2【過戶辦理】公司受理協議折價申請材料后,將相關標的債券過戶至質權方債券賬戶,并依照申請就剩余標的債券進行解押處理。
2.3【結果通知】根據業務辦理情況,公司將辦理結果通知質權方和出質方。
3.拍賣
3.1【業務申請】當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后,質權方可向公司申請辦理擔保品拍賣。提交材料如下:
(1)擔保品拍賣申請書(附件2);
(2)擔保品拍賣招標要素一覽表(見附件3);
(3)主債權合同、質押合同及相關協議復印件;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公司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若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3.2【公告發布】公司受理拍賣申請材料后,將標的債券從出質方債券賬戶過戶至違約處置債券專戶,并于公告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發布擔保品拍賣公告(見附件4),公告中不披露質權方和出質方的信息。
3.3【拍賣保留價】標的債券拍賣保留價由公司參考標的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拍賣日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成交價格、標的債券公允價值確定,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公布。
3.4 【拍賣】
3.4.1投標:拍賣日,投標人需在規定的投標時段內通過指定的方式將《擔保品拍賣投標書》(見附件5)傳真至公司。低于單筆最低投標量和拍賣保留價,或者超過最大可投標額的投標均屬于無效投標。
3.4.2中標:拍賣采用價格招標、全價投標、多重價位中標方式。全場投標總額小于或等于當期招標的債券面額時,投標全部成功;全場投標總額大于當期招標的債券面額時,按照價高優先的原則,將標位從高到低募入,募滿為止。
3.4.3中標結果通知:公司在確認中標結果后,向中標人發送中標結果通知。
3.5 【中標后處理】
3.5.1 繳款:中標人應根據中標結果通知,于繳款日將中標認購款全額劃入違約處置資金專戶中。若未繳款或繳款不足,則應賠償或補償其對相關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5.2補位中標:如中標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繳款,公司有權根據中標規則募入下一位中標人并向其發送中標結果通知。
3.5.3標的債券過戶:公司根據繳納的中標認購款,按照中標人對應的中標額,將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中標人債券賬戶中。
3.5.4劃款:質權方應于劃款日15:00前向公司送達《標的債權金額確認書》(見附件6)。公司收到后,對拍賣所得款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拍賣所得款小于或等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拍賣所得款全額劃入質權方資金賬戶;
若拍賣所得款大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等于標的債權金額的款項劃入質權方資金賬戶,同時將多余款項劃入出質方資金賬戶。
3.5.5剩余標的債券返還:如有剩余未中標或未繳款的標的債券,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拍賣所得款小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余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出質方債券賬戶,并維持質押狀態。質權方可申請再次進行拍賣;
若拍賣所得款大于或等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余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返還至出質方債券賬戶。
3.6【結果通知】根據業務辦理情況,公司將辦理結果通知質權方、出質方及相關各方。
4.變賣
4.1【業務申請】當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后,質權方可向公司申請辦理擔保品變賣。提交材料如下:
(1)《擔保品變賣(質權方受讓)申請書》或《擔保品變賣(第三方受讓)申請書》(附件7);
(2)主債權合同、質押合同及相關協議復印件;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公司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若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4.2【變賣價格】標的債券的變賣價格應不低于公允價值,若低于公允價值,則需出質方書面同意。
4.3【標的債券過戶】公司受理變賣申請材料后,將標的債券從出質方債券賬戶過戶至違約處置債券專戶。
4.4【質權方受讓】質權方受讓標的債券的,公司根據標的債券公允價值和標的債權金額,對標的債券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標的債券公允價值小于或等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全部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質權方債券賬戶;
若標的債券公允價值大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超出部分的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返還至出質方債券賬戶。
4.5【第三方受讓】第三方市場成員受讓標的債券的,按以下流程處理:
4.5.1繳款:第三方市場成員應根據標的債券的變賣價格和數量,于繳款日將變賣價款全額劃入違約處置資金專戶中。若未繳款或繳款不足,則應賠償或補償其對相關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5.2標的債券過戶:公司根據繳款情況,將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第三方市場成員債券賬戶中。
4.5.3劃款:公司收到款項后,對變賣所得款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變賣所得款小于或等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變賣所得款全額劃入質權方資金賬戶;
若變賣所得款大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等于標的債權金額的款項劃入質權方資金賬戶,同時將多余款項劃入出質方資金賬戶。
4.5.4剩余標的債券返還:如有剩余未變賣或未繳款的標的債券,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變賣所得款小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余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出質方債券賬戶,并維持質押狀態。質權方可申請再次進行變賣;
若變賣所得款大于或等于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余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返還至出質方債券賬戶。
4.6【結果通知】根據業務辦理情況,公司將辦理結果通知質權方、出質方及相關第三方。
5.處置中止
當出現如下情形時,公司將中止擔保品的違約處置:
5.1 有權機關要求中止的情形;
5.2 出現政策調整或市場大幅波動等異常情況;
5.3 公司認為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6.附則
6.1 公司將每日處置情況向人民銀行報告。
6.2 公司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運行及反饋情況修改本指引,并向市場公布。
6.3 本指引未盡事宜,參照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6.4 本指引由公司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