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將組織開展回購違約處置業務
6月17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關于發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回購違約處置實施細則(試行)》。為進一步提升銀行間市場回購違約處置效率,保障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平穩有序開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復同意,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將組織開展回購違約處置業務。
根據試行細則,所謂回購違約處置,指因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易中正回購方(簡稱違約方)觸發違約事件且交易雙方未能就違約處置協商一致,逆回購方(簡稱守約方)委托交易中心通過匿名拍賣等市場化機制處置相關回購債券的機制。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正回購方觸發違約事件時,回購債券可參照本細則進行違約處置。
在處置申請方面,守約方須承諾申請回購違約處置所依據的債權和質權等權利基礎不存在瑕疵,且擬處置回購債券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交易中心依守約方委托開展的回購違約處置不表明對回購債券的權屬、風險或收益做出判斷或保證,相關風險由回購違約處置參與各方及相關權利人自行承擔。
交易中心于拍賣日向市場公告擬拍賣回購債券的最低成交價格,最低成交價按以下方式確定:(一)回購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拍賣日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成交價格的80%;(二)回購債券在拍賣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無成交價格的,或計算樣本數過少的,按回購債券在拍賣日前一交易日交易中心估值價格的80%確定。
對此,華泰固收認為,回購違約處置業務主要意義在于用質押物信用代替機構信用。非銀融資鏈條斷裂,市場對中小機構的信任大幅削弱,對小機構一刀切的現象出現。該文件有利于向更認券轉變,有助于鼓勵其他機構向質押優質債券標的的中小機構出錢的意愿,但前提是回購債券資質要過關。此外,回購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拍賣日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成交價格的80%,也要求資金融出方對信用資質要有嚴格把控,低資質信用債融資能力預計仍較弱。
以下為文件全文: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回購違約處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銀行間市場回購違約處置效率,保障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平穩有序開展,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依法做好債券回購違約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參與機構應遵守本細則、簽署的回購主協議及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機構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遵循市場化、法制化和誠信自律的原則參與回購違約處置,不得從事欺詐、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和市場操縱等違反法律、監管要求、影響銀行間市場交易秩序和損害相關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回購違約處置指因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易中正回購方(以下簡稱違約方)觸發違約事件且交易雙方未能就違約處置協商一致,逆回購方(以下簡稱守約方)委托交易中心通過匿名拍賣等市場化機制處置相關回購債券的機制。
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正回購方觸發違約事件時,回購債券可參照本細則進行違約處置。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是指交易中心組織市場參與者在特定時間,通過交易中心系統進行回購債券集中匿名交易的行為。
第二章 處置申請
第五條 守約方擬委托交易中心開展回購違約處置的,應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回購違約處置申請表》;
(二)已違約回購交易的成交單;
(三)交易違約的證明材料;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經與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機構核對無誤的,交易中心將申請受理和處置安排場次通知守約方和違約方。若兩名及以上守約方申請對同一只回購債券進行回購違約處置的,交易中心根據受理先后順序安排處置場次。
第六條 守約方須承諾申請回購違約處置所依據的債權和質權等權利基礎不存在瑕疵,且擬處置回購債券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交易中心依守約方委托開展的回購違約處置不表明對回購債券的權屬、風險或收益做出判斷或保證,相關風險由回購違約處置參與各方及相關權利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參與機構開展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應滿足和遵守以下要求:
(一)具備必要的業務資質和有效、充分的機構內部許可,具備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和內部操作流程;
(二)充分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參與債券匿名拍賣的各類風險;
(三)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所開展的債券匿名拍賣行為均為基于獨立判斷作出的真實意愿表示,不存在任何脅迫和違規代理行為;
(五)嚴格按照交易中心成交單履行成交義務;
(六)接受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和交易中心的監測檢查。
交易中心為符合條件的機構開通匿名拍賣權限,機構管理員為本機構交易員開通交易權限。
第三章 處置流程
第八條 交易中心于回購違約處置受理日向市場發布回購債券匿名拍賣公告,內容包括匿名拍賣申報日期、拍賣日期、拍賣各階段有效時間等信息。
第九條 申報日,意向參與機構向交易中心進行回購債券匿名拍賣申報。
第十條 交易中心于拍賣日向市場公告擬拍賣回購債券的最低成交價格,最低成交價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回購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拍賣日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成交價格的80%;
(二)回購債券在拍賣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無成交價格的,或計算樣本數過少的,按回購債券在拍賣日前一交易日交易中心估值價格的80%確定。
第十一條 拍賣日,參與機構可在預設區間內報價。交易中心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計算統一成交價,拍賣持續時間以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 參與匿名拍賣應需滿足交易中心設定的交易參數,單筆報價量最小為人民幣100萬元整,券面總額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100萬元整,清算速度為T+1。如有變化,以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十三條 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視情況終止拍賣:
(一)回購債券發行人披露重大事件;
(二)相關權利方提出書面異議;
(三)守約方和違約方就違約處置達成一致,并書面通知交易中心;
(四)其他交易中心認定應當終止拍賣的情形。
第十四條 回購債券匿名拍賣結束后,交易中心將出具拍賣成交信息及違約方相關信息等信息的成交單。成交單具有法律約束力,守約方和回購債券買方(以下簡稱買方)應按照成交單約定完成交易結算。
一方未按成交單履行成交義務的,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匿名拍賣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違約處理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回購債券未全部拍賣成功且已成交的匿名拍賣金額不足以償還違約方債務的,守約方可就未處置回購債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購違約處置申請。
第四章 結算安排
第十六條 匿名拍賣結束后,交易中心將處置結果傳至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機構,并通知違約方。
第十七條 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機構根據處置結果完成回購債券的質押登記解除、債券過戶和款項支付等工作,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八條 若回購違約處置所得款項大于違約方債務的,由守約方自行或根據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機構相關規定返還違約方。
第十九條 若發生結算失敗,且結算完成款項不足以償還違約方債務的,守約方可就未處置回購債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購違約處置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履行回購違約處置業務日常監測職責。
第二十一條 參加回購違約處置的機構應當遵循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與對手方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發現參與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有權要求參與機構立即停止相關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約談和服務禁止等處理,并視情節嚴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一)隨意報價或者有意誤導市場,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詐、脅迫、隱瞞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
(三)私下達成交易,通過合謀、串通、哄抬價格等方式干預市場價格;
(四)買方不按成交單約定履行合同;
(五)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本細則和相關銀行間市場交易、結算規則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回購違約處置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交易中心應盡合理努力采取相應措施,但對于因此給任何方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守約方、違約方以及買方之間因回購違約處置發生糾紛的,各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交易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