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件銀行員工挪用資金案件。該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4年多時間里,先后17次挪用1692.35萬元資金,其中超過90%高達1600.5萬元用于購買期貨、股票;91.85萬元用于買車、買房以及個人消費。
案發之后,該員工期貨賬戶僅剩下1820.54元;證券賬戶總資產為294.23萬元;挪用資金的兩個賬戶也僅剩下千余元,分別為1528.26元、1148.04元。
法院鑒于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認定其犯有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同時責令歸還被害單位1692.35萬元。
先后17次作案
2005年1月3日,臨沂市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商銀行),決定籌資建設職工住宅小區金茂花園,同時成立基建辦。
2010年5月,被告人高仁瑞經人事調整,被安排到臨商銀行基建辦工作,擔任基建辦公室基建主管,負責出納工作。
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高仁瑞利用經手、管理臨商銀行職工集資建房資金的職務便利,先后17次挪用該筆資金共計1692.35萬元,用于營利活動和個人使用。
挪用的資金當中,1600.5萬元用于個人購買期貨、股票;91.85萬元用于購買自用房產、車輛和個人消費等用途,其中,30萬用于支付其私家車奧迪Q5首付、60萬元用于支付其購買環球掌舵小區房產定金以及首付、1.85萬元被高仁瑞個人陸續消費。
2018年7月6日晚,高仁瑞在臨商銀行有關工作人員陪同下,主動到臨沂市公安局藍山分局經偵大隊投案,后對自己涉嫌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外,2018年12月14日對高仁瑞所作的調查筆錄,證實在臨商銀行其名下尾號為0453的賬戶存款108.61萬元屬于公款私存,是臨商銀行的公款。
高仁瑞買股票、炒期貨,收益如何呢?判決書顯示,截至2018年8月1日,高仁瑞中州期貨賬戶可用資金僅為1820.54元;截至2018年8月2日,高仁瑞中泰證券賬戶總資產為294.23萬元。
高仁瑞用于挪用資金的兩個賬戶,在案發后,賬戶余額分別為1528.26元、1148.04元。
被處7年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認為,高仁瑞利用擔任臨沂市臨商銀行基建辦公室基建主管、負責出納工作的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另外,高仁瑞在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
一審判定,高仁瑞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責令高仁瑞退賠被害單位臨商銀行1692.35萬元;已凍結高仁瑞證券資金賬戶中的資產依法處置,所得款項沖抵前項退賠資金,退賠被害單位臨商銀行。已凍結高仁瑞名下的銀行存款108.61萬元,依法返還臨商銀行。
宣判送達后,高仁瑞不服,提出“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量刑畸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用于挪用資金的其中一個賬戶有上訴人工資收入,不能認定91萬元用于購買車輛、房屋”的上訴理由。但是,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法院一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對自首情節已經予以認定,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其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采納。同時,二審法院查明,高仁瑞購買車輛、房產等實際消費共計186萬余元。一審認定高仁瑞挪用91萬余元用于購買車輛、房屋及家庭消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因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