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的征稅人是進口經營者,反傾銷稅是一種進口附加稅,其金額不應超過傾銷幅度,并且僅限于實現反傾銷行動。對進口經營者征收反傾銷稅,其理論基礎是,對進口經營者征收反傾銷稅后,會增加進口此類商品的成本,然后轉向進口其他國家或購買國內產品等價格較高的產品,從而減少對國內產品的影響,從而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抵御惡性競爭。
二、反傾銷存在的意義是什么
1.增加就業,促進社會穩定。
2.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
3.為維護我國產業的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4.使受損害的產業得以較快康復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5.遏制了國外對我國濫用反傾銷措施和歧視性待遇。
三、反傾銷稅的征收條件
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征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
標簽: 反傾銷稅的征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