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死亡要多久之內報案
1、一般要立馬報案。
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失蹤時間超過4年,其相關關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布死亡。
3、在特殊情況下,如塌方、泥石流、水淹等意外情況下失蹤超過2年,其相關關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布死亡;在戰爭情況下,自戰爭結束之日算起,超過2年失蹤的人員,其相關關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布死亡。
二、與意外死亡有關的案例介紹
12月21日,被保險人王金托在路邊倒地昏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及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居民死亡殯葬證上載明的死亡原因均為摔傷。翌日,王金托家屬向被告通州人壽報案理賠。被告要求做死亡原因鑒定。因王金托家屬拒絕解剖尸體,并將尸體火化,被告拒絕理賠。被告認為,王金托的意外死亡不符合涉案保險合同關于意外傷害身故保險責任的范圍。意外傷害死亡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原告在王金托死亡后不同意進行尸檢,致使保險事故原因無法查明,責任在于原告,原告應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來看,醫院的病史記載中也未指出王金托的死亡系疾病導致,醫院及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居民死亡殯葬證上載明的死亡原因均為摔傷。據此,被告通州人壽推定王金托為非意外傷害死亡,證據不足。同時,按照農村風俗,王金托死后第3天為下殮安葬之日,在眾多親朋好友共同吊唁死者的情況下,被告要求將尸體進行解剖檢驗,實在有違風俗人情,處于悲痛之中的原告拒絕尸檢情有可原,不應過于苛責。遂判決被告通州人壽給付原告吳水云、王棟炎保險金7萬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被告又以與原告達成和解為由,撤回上訴,南通中院裁定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