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擔保物的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范圍?
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范圍。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破產財產都有包括哪些內容?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于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