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共同財產如下確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有哪些?
1.主體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婚、婚外同居,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屬于這里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除另有約定外,夫妻中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應當先行取得對方的同意。
3.如果難以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無法給出有力證據證明,且法院又無法查實的,該部分財產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原則上,應當采取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