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河南銀保監局洛陽分局連發四則公告公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師市城關支行處罰信息,四位相關責任人被罰。其中,劉安樂、王忠寬、黃建國三人被處以行政警告,王志峰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
劉安樂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師市支行違法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601988)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洛陽銀保監分局對劉安樂做出警告。
王忠寬違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師市支行違法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負有管理責任,被洛陽分局處以警告處分。
因違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且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師市支行違法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負有直接責任。黃建國被洛陽銀保監分局處以行政警告處分。
王志峰違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信用卡業務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師市支行違法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負有直接責任。洛陽銀保監分局對王志峰做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的處罰。
據悉,3月12日,因違法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師市支行被河南銀保監洛陽分局罰款40萬元。
免責聲明:中國財經時報網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
標簽: 農行偃師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