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越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之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的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人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兩年時效之后提起訴訟,如果該專利權在有效期內,人民法院仍應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要求可從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即超過兩年部分不予支持,兩年規定時效之后的仍應判決,以確保專利人的權益和對侵權者的懲罰。
訴訟時效,是確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時間規定,越過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侵權人也不會因侵權而受到制裁,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計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關鍵,在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
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后知道了也應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如兩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于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后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
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訴訟時效過了的解決方式:訴訟時效過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是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過了,當事人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但此時債務人獲得時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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