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應該明確約定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一般情況下合伙合同的內容有:合伙的簽約主體;合伙的企業名稱或字號等;合伙經營的范圍、期限;合伙出資的具體方式和比例;合伙事務的負責人和執行;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合伙的終止和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合伙合同內容約定無誤的,各方簽字按手印后即成立、生效。
二、我國對合伙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合伙協議就是設立合伙組織必備的法律文件,是明確合伙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同時也是設立合伙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文件。合伙人為達到共同目的而在協商、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不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并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伙債務糾紛的依據。合伙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三、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2.合伙人必須參加合伙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伙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伙合同。這是合伙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4.合伙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伙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于共同共有的性質。合伙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出資是合伙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并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
標簽: 我國對合伙協議的規定 合伙合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