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過繼需要哪些條件?
子女過繼需要的條件包括以下:
1.被收養人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一位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1 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過繼還能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嗎?
過繼一般不能繼承生父母的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可判斷子女送養后,對親生父母的財產是沒有繼承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