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
2、農村土地應由誰來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3、什么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程中應重點把握哪幾個方面?
(1)在農村承包土地的確權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尊重歷史,不得借機重新丈量和調整土地,不搞打亂重新發包;
(2)在農村承包土地的過程中,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民主協商的原則;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依據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以家庭承包戶為基本單元、以1998年二輪承包面積和已核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基礎、以土地承包現狀為基準進行;
(4)各農戶確權面積統計核實完畢后必須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對外出不在家的農戶要設法函告;
(5)正確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得弄虛作假;
(6)及時發證到戶,嚴禁扣證、壓證,損害農戶利益;
(7)建立健全《土地承包臺帳》和《土地流轉臺帳》,編制《土地登記簿》;
(8)做好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的對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的對象:承包耕地、園地、荒山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6、哪些情況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行補換發?
(1)第二輪延包已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內容沒有改變的,可以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第二輪延包期間依法承包土地但未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在確權登記的基礎上,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第二輪延包后頒證不規范的,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土地承包關系發生變化和承包土地實際面積發生變化的,在變更登記的基礎上,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期內,承包戶分戶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別由子女獨立承包經營的,并且沒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7、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應依照什么程序?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申請;
(2)土地四至和農村承包地用途調查;
(3)農村承包地權屬審核;
(4)核發或更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內容?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名稱和編號;
(3)承包經營期限和起止日期;
(4)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6)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機關及日期;
(7)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