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豁免權的含義
刑事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二、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權
人大代表具有刑事豁免權,即非經特別許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或審判的權利。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非經全國人大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因為現行犯罪被刑事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大主席團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三、刑事豁免權的特征:
(一)豁免權是職業特權?;砻鈾嗍欠少x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砻鈾嗍强剞q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二)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砻鈾嘀话l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于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三)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于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么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