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險以及部分財險產品的監管中,標準化產品重復審批、效率不高等問題一直存在。隨著監管深化“放管服”,這些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如何把財險產品更有效地管起來,以及銀保監會和地方派出機構的職責定位等做出明確。
示范條款下的車險產品將由審批改備案
根據原保監會《關于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規定,機動車輛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均需報監管審批。
但在監管實踐中,這一管理方式存在標準化產品重復審批、效率不高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從進一步提高產品監管效率,強化產品監管有效性角度出發,銀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范圍進行調整,將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于備案類的產品仍采用備案管理。
同時,銀保監會將堅持放管結合、并重的原則,對備案產品持續強化監管。
睿再保創管理咨詢總經理金怡鐘表示,示范條款下的車險產品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意味著車險費率改革走向深處,走向開放。車險市場將迎來新的激烈競爭,新的競爭主要會體現在新產品和新服務上,比如UBI車險產品會加快推出等。他判斷,3月1日之后,由新產品新服務產生的費率差異將在不同公司間加大。
近年車險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方面,有一些新概念值得期待,比如較受關注的 “汽車里程保險”,保費多少將按照行駛里程收費,開車開得少的,保費就會更少。
這些創新,與通知中提到的“進一步完善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體系,激發產品創新的市場活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目標有著一致性。
也有人認為,《通知》對于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而非示范性的車險仍然是審批,這并不意味著實質上車險產品監管的放松。如果有放松,應當會有備案指導意見或要求,還是需要嚴格遵循。
實施屬地監管,地方銀保監局責任增加
銀保監局是貼近一線、熟悉市場的監管力量。為了形成上下聯動監管合力,《通知》規定,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實施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
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分別管什么?根據通知,使用示范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簡稱“兩類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并監管;兩類產品外的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并監管。
此外,銀保監會將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和產品監管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由銀保監局負責備案并監管的產品范圍。
《通知》印發后,銀保監會負責研究制訂產品監管政策、制度規則、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國性的產品非現場檢查,以及兩類產品的備案和監管等。
銀保監局則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執行產品監管規定,以及兩類產品以外其他產品的備案和監管等。具體包括:一是落實好產品屬地監管職責,跟蹤監測公司產品情況,對問題產品及時采取監管措施;二是將個人類產品和風險較高產品作為重點領域實施重點監管,維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潛在風險;三是組織實施好轄內公司產品非現場檢查,配合做好全國性產品非現場檢查;四是做好與產品相關的信息公開、信訪投訴等工作;五是銀保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從以上可以看出,未來,銀保監會產品監管職責主要向“謀方向、定制度、管重點”轉變,而銀保監局產品監管職責向具體執行制度規定和屬地監管轉變。這有利于更好地統籌產品監管資源,形成上下聯動的產品監管合力。
強化產品退出機制
過去,對于財險產品的退出機制雖然偶有提及,但是一直沒有清晰的表述。
此次《通知》規定,對存在違反《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保險原理、違背公序良俗、噱頭炒作、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等問題的產品,一經發現,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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