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貨款算詐騙嗎?
不算詐騙,不付貨款一般是只涉及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之間應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方式與當事人訂立合同,事后不付貨款的,一般是算詐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怎樣屬于詐騙罪?
(一)客體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3、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1、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3、由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使他人發生錯誤的認識,并由于錯誤的認識來處理自己的財產。
4、根據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3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三)主體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即達到16周歲,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