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多久決定是否受理?
1、5日內決定。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案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組成人員、答辯期限、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和地點等事項一次性通知當事人。
2、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四條
集體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一)因集體協商發生爭議的處理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期滿未結束的,可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解決。勞動法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