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成立,指法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存在。
(1)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當事人;②標的;③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僅須一個意思表示;合同須要約與承諾合致)。
(2)法律有特殊要求時,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實踐行為(要物行為除意思表示外還)須交付標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都是實踐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②要式法律行為須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遺囑必須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種),否則遺囑未成立。
(二)法律行為的生效
法律行為的生效,指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產生行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為的成立屬于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屬于價值判斷。原則上,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條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自由;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 敎育 網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即不負擔法律義務的法律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有效。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有效。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訂立遺囑、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債務)、多方法律行為(訂立合伙協議、訂立設立公司的協議)無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有效。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例如以零花錢購買零食的行為。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雙方、多方法律行為無效。
3.意思表示真實、自由。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一致。不真實、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