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以剝奪罪犯一定的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顯然是政治性的,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資格為基礎的。
剝奪政治權利是法律條文從抽象到具體化轉變的再現,是問題的兩個方面,不享有政治權利并不意味著被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在刑法范圍內適用,但與憲法有密切聯系。
剝奪政治權利受到嚴格限制。首先要分清刑罰與非刑罰的關系,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處罰,限制適用于特定類型的犯罪,不了解法律規定的自然人仍然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仍然具有勞動資格,享有民事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期限是多久?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期限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期限相等,同時進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方面剝奪政治權利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期限變更為3年至10年。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有哪些人?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主要有以下兩種: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分子,他們的犯罪性質決定了他們必須被剝奪政治權利,無論他們被判處何種刑罰。
2.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罪犯還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類型包括縱火、爆炸、強奸、投毒、故意殺人、搶劫等,只要是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故意犯罪,就可以額外剝奪政治權利。
為什么會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
第一,對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原因是這類犯罪是主觀惡意很強、社會危害性很大的故意犯罪。對于這些敵視和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就有可能利用其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因此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
第二,通過對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在被赦免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剝奪一些嚴重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可以阻止其他人代表他們行使某些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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