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繼承案件的專屬管轄
在國際上,一般是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住所或遺產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具體涉外繼承案件由哪國法院管轄,應通過沖突規范加以確定.在我國,對于涉外繼承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依據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當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人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本市戶口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原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材料。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在境外死亡的,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應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中,如有來自國外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和我國駐外使館認證。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6項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
3、提交域外被繼承人遺囑書的,該遺囑書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