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破產能否執行擔保人
可以執行擔保人。
(一)擔保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并且保證期沒有滿,就已經開始承擔法律責任。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與債務人是連帶責任關系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只申請執行擔保人。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擔保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在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申請執行人不得只申請執行擔保人。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人對擔保人的執行程序是否也應當同時中止
答案是否定的。即保證期內,債權人對擔保人請求執行的,在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并不中止對擔保人的執行程序。我國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明確:在有擔保的債權中,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可以向主債務人申報債權,而債權人對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可以請求擔保人清償。
但是保證期內,并未限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時間。此外,對于債權人同時申報債權和請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導致的債權被雙倍清償的情況——此時擔保人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三、擔保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擔保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二)同時對于已經(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者未償還的債務,可以分別以對債務人的求償權、以及將來求償權,來進行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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