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漯銀監罰決字〔2018〕10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漯河分行存在人為調整企業標準形態、規避小微企業貸款指標的違法違規行為,被漯河銀監分局罰款20萬元。
漯河銀監分局表示,行政處罰依據為《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第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