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從香港證監會官網獲悉,因銷售集體投資計劃方面存在內部系統和監控缺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兆豐國際”)遭證監會譴責并處罰款700萬港元。
據了解,香港金融管理局早前就兆豐國際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有關期間)的集體投資計劃銷售活動進行現場審查及后續調查,并識別到兆豐國際的銷售手法存在多項違規。經調查后,金管局將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
在接獲金管局的轉介后,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對兆豐國際的操守作出調查。證監會調查發現,兆豐國際于有關期間向客戶銷售集體投資計劃時,未有實施充足而有效的系統和監控措施,藉以:
1.妥善地評估客戶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及對衍生工具的認識;
2.確保向客戶作出的投資建議及/或招攬行為就每名客戶的所有情況而言都是合理地適合的;
3.就某些基金進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
4.確保在編配基金的風險評級前已適當地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
5.識別出構成衍生產品的基金。
證監會在《紀律行動聲明》中披露,兆豐國際在客戶風險剖析、客戶對衍生工具認識的評估、合適性評估程序、產品盡職審查等方面存在不足。
客戶風險剖析方面,兆豐國際要求其銷售員利用客戶風險剖析問卷來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然而,風險剖析問卷的設計存在4方面不足:
1.風險剖析問卷第一部分的客戶數據(例如投資經驗)并不計分。兆豐國際并無備存審計線索以顯示銷售員在進行客戶風險剖析時或在每宗集體投資計劃交易的銷售過程中已考慮到這些資料。
2.公司客戶無須回答在風險剖析問卷第二部分的計分問題。反之,它們被要求在該問卷自行揀選其風險承受能力。
3.兆豐國際并無任何系統和監控措施以識別及評估在風險剖析問卷中互相矛盾的回答??蛻艨稍诘谝徊糠謷x多個可能互相矛盾的投資目標。此外,亦有些情況是客戶所揀選的投資目標,與他們在風險剖析問卷第二部分所提供的回答互相矛盾。
4.在少數個案中,客戶獲編配的風險承受能力與其投資目標不符。
合適性評估程序方面,證監會經查發現兆豐國際存在多項不合規操作。包括:額外評估并沒有被應用于基金轉換交易及定時定額基金認購;沒有要求銷售員就基金轉換交易以文件載明向客戶作出其投資推薦的依據;主管人員無須以文件載明批核錯配交易(包括多重錯配交易) 的理據等。
產品盡職審查方面,證監會調查亦發現,兆豐國際于有關期間進行的產品盡職審查存在多項缺失:
1.兆豐國際提供合共292種基金類別,其中174種是臺灣的總辦事處本身已有銷售(總部基金)。兆豐國際依賴其總辦事處對總部基金進行產品盡職審查。除查核總部基金是否已獲證監會認可外,兆豐國際并沒有考慮香港的監管規定而就總辦事處進行的產品盡職審查的足夠程度和質素作出任何獨立評估。
2.兆豐國際采納一套產品風險評級方法,按此對其所分銷的每只基金編配一個風險評級。然而,兆豐國際在進行風險評級時僅考慮有限的因素,而沒有計及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基金的風險回報狀況的相關因素,例如價格波動、市場板塊及某些產品特點。
3.兆豐國際沒有制訂任何政策或程序以便評估及識別可能構成衍生產品的基金。
兆豐國際上述操守違反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的多項原則。
香港證監會表示,考慮到兆豐國際已采取補救行動,加強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框架;沒證據顯示兆豐國際的缺失導致其客戶蒙受損失; 兆豐國際過往并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等情況,認為就上述關注事項與兆豐國際達成解決方案,采取譴責并處罰款700萬港元的紀律行動,符合廣大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
標簽: 兆豐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