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虛假購銷合同,張某新連續6年從新余農商銀行騙取貸款合計1800余萬元,銀行對此均未察覺。近日,宜春袁州區人民法院披露上述案件。
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張某新以經營硅鐵等礦產品貿易為由,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到新余農商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新余農商銀行據此發放貸款200萬元給張某新。
2013年10月貸款到期后,被告人張某新從他人處先借款歸還了該筆貸款,之后用虛假購銷合同申請貸款300萬元,新余農商銀行發放貸款300萬元。
此后直至2018年,每年貸款到期后,張某新均采用同樣的方式辦理續貸,分別是300萬元、280萬元、260萬元和258萬元,最后一次是從新余農商銀行續貸了25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張某新以欺騙手段取得新余市農商銀行的信用,騙取該農商銀行貸款和多次進行續貸,情節嚴重。
經查明,張某新涉案的最后一筆貸款256萬元,到期日期為2019年11月7日。張某新于2020年1月10日償還了新余農商銀行借款本金256萬元,利息約8.59萬元。
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新以欺騙手段取得新余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多次騙取該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256萬元的重大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張某新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標簽: 騙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