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示一則鄭某勇等人與烏魯木齊銀行小西門支行信用卡糾紛案件二審判決書?!吨袊洜I報》記者注意到,該案背后涉及一起騙取貸款案,波及超過50名借款農戶。
據記者獲得材料顯示,法院一審認定,在黃某組織下,多位農戶使用虛假材料在烏魯木齊銀行辦理雪蓮福農卡,獲得款項1916.35萬元轉入黃某賬戶,被黃某操縱,最終56位農戶借款均出現逾期。烏魯木齊銀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該行已起訴10名借款農戶及相關擔保人并均勝訴,近期該行還準備起訴其他10名借款人;而黃某所涉刑事案件目前正在二審階段,暫未有結果。
近些年來,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部署,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農村金融有了較大幅度發展。但因中小銀行風控管理相對較弱,農戶風險意識不足等原因,農村金融相對更易發生風險事件。
審核通過
目前烏魯木齊銀行已陸續對10名借款人提起訴訟,現在民事訴訟判決書已生效,均判決農戶向烏魯木齊銀行方面償還欠款本息,近期烏魯木齊銀行準備起訴其他10名借款人。
作為服務“三農”的涉農銀行卡產品,福農卡在解決農村地區融資難、貸款難和支付不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國內諸多銀行的推廣。烏魯木齊銀行推出“雪蓮”福農卡即是此類產品,而56名借款人辦理的業務與此相關。
記者獲得一則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15年3月期間,黃某提供本人偽造的虛假哈新紅公路以北12380畝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奎屯副食品基地荒地租賃開發經營合同書各一份,在烏魯木齊銀行辦理了一張福農準貸記卡,額度為50萬元人民幣,還款期限為一年。黃某在其本人辦卡的同時將該業務介紹給其他55名農戶,并給農戶提供了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用于辦理準貸記卡。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19日,烏魯木齊銀行與黃某等人簽署了《銀行卡授信擔保合同》,約定由黃某等5人、奎屯弘裕綠色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弘裕合作社”)、奎屯宇恒農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奎屯恒宇公司”)兩家單位,對黃某等人的214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黃某還交納了280萬元的保證金。此后,烏魯木齊銀行通知黃某等人辦理卡片激活及放款事宜,給包括黃某在內的56名農戶發放貸款共計1916.35萬元。
借款2140萬元,放款1916萬元,兩個數字為什么不一致?烏魯木齊銀行相關人員告訴記者,其是足額放款,兩個數字對不上應是農戶預存了一年利息。
該人士告訴記者,借款56人最終均逾期,目前,烏魯木齊銀行已陸續對10名借款人提起訴訟,現在民事訴訟判決書已生效,均判決農戶向烏魯木齊銀行方面償還欠款本息,近期,烏魯木齊銀行準備起訴其他10名借款人。
上述相關人士還表示,已生效的判決均認定烏魯木齊銀行領用合同、付款申請書、銀行卡授信擔保合同合法,在此過程中,法院未發現烏魯木齊銀行有涉嫌犯罪及違規經營的情形。
截至目前,烏魯木齊銀行收回了多少款項?烏魯木齊銀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通過追索擔保人財產,目前已收回近500萬元,借款農戶生效的判決還暫未執行,另外,烏魯木齊銀行將會對擔保人采取進一步措施。
一位自稱辦理了福農卡的農戶楊某提供給記者一份土地承包合同顯示:“甲方愿意將550畝土地發給乙方,由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體位置:開干齊鄉三隊以北,牧場以東。”其中,甲方為奎屯市開干齊鄉人民政府,乙方為楊某。楊某告訴記者,這就是黃某提供的虛假資料。
記者獲得相關材料顯示,奎屯市開干齊鄉政府出具的《關于鄭建勇等50份土地承包合同協助查詢真偽性情況的說明》證實,該鄉政府無法查詢到以上50份土地承包合同,因此以上50份土地承包合同內容涉嫌偽造,且奎屯市開干齊鄉政府公章及法人私章涉嫌偽造。
那么,為什么多份虛假合同能夠集中過審?對此,烏魯木齊銀行相關人士表示,該案所涉主合同是信用卡領用等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是烏魯木齊銀行和農戶之間確定權利義務的合同,該合同只是確定農戶主體資格的文件,按照規定,烏魯木齊銀行已對此進行了相應形式審查義務。
償還他行欠款?
法院一審最終認定,黃某使用虛假證明文件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應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烏魯木齊通過福農卡發放給農戶的貸款去哪了?據記者獲得材料顯示,法院認定,2015年3月27日至30日間,包括黃某在內的56名農戶領取了準貸記卡,其間黃某告知農戶需要先將卡中款項打入弘裕合作社賬戶下,后期再進行分配,農戶信以為真遂簽字同意款項轉出,烏魯木齊銀行遂將黃韋等人準貸記卡中的共計1916.35萬元打入黃韋所指定賬戶(盛玉賬號)。
盛玉是誰?天眼查顯示,盛玉是奎屯恒宇公司大股東兼法人,而該公司二股東正是黃某。某知情者告訴記者,盛玉實際是一名會計,奎屯恒宇公司實際控制人是黃某。記者撥通奎屯恒宇公司相關電話后表示希望與盛玉聯系,但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回復。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盛玉證言證實,盛玉是掛名法人。
款項逾期后,2016年5月20日,黃某自行來西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一審認定,黃某在取得55名農戶貸款后,事后陸續給農戶返還貸款701.60萬元,銀行劃扣貸款保證金280萬元,其實際占有銀行934.75萬元未還做個人使用。
記者注意到,烏魯木齊檢察院認定,黃某將90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銀行欠款。烏魯木齊銀行相關人士表示,上述債權銀行并未是烏魯木齊銀行。
有知情者稱黃某實際是歸還了烏蘇農村商業銀行的欠款。記者與烏蘇農村商業銀行核實,對方告訴記者:“黃某確實于2015年6月15日以購農資為由向我行申請貸款650萬元,并于2015年12月30日分別歸還本金330萬元、102.74萬元,合計歸還432.74萬元,現還結欠本金217.25萬元。從黃某在我行借款和還款的時間和金額來看,無論是時間還是金額均與上述知情人士所述不相符。”
烏蘇農村商業銀行表示:“黃某信用卡詐騙案,經公安機關偵查,法院審理并判決,并未涉及我行人員,司法機關也從未與我行聯系,因此我行貸款與黃某信用卡詐騙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烏魯木齊銀行為什么在貸后檢查并未發現款項用途問題?該銀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福農卡規則指向是農業用途,為廣大農民提供,但上述農戶領用合約上沒有約定用途。
據記者獲得材料顯示,法院一審最終認定,黃某使用虛假證明文件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應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認定,本案中涉及的福農準貸記卡,雖被烏魯木齊銀行定性為信用卡,但實際該卡功能之一是于辦卡當日即存入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現金,辦卡人可以于當日從該卡內提取現金,可視為銀行向持卡人發放的貸款。
烏魯木齊銀行人士告訴記者,黃某一審在2017年12月就結束了,但至今二審結果還未出來。
(慈玉鵬 張榮旺)
標簽: 烏魯木齊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