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顯示,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存在重大關聯交易未按照監管要求進行審批;強制休假及重要崗位輪崗執行嚴重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嚴重不盡職;貸前調查不盡職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于繳納土地出讓金;貸款用途審查不盡職導致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向項目資本金不足的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以貸收貸;利用本行信貸資金承接理財產品八宗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對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處以罰款260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天眼查發現,深圳農村商業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深圳市懷德股份合作公司,持股比例26.95%;第二大股東為潤楊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87%;第三大股東為深圳華強資產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26.87%。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標簽: 中國銀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