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被查的棗莊銀行副行長,判決結果出來了。
3月27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對棗莊銀行副行長朱玉軍的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朱玉軍判決書中,棗莊銀行多位支行長的違規行為也隨之揭開。
2019年4月,棗莊市紀委監委通報稱朱玉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棗莊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時年55歲的朱玉軍是一位長期在銀行系統紀檢工作的“老兵”。他從2005年9月起先后就職于棗莊市城市信用社、棗莊市商業銀行、棗莊銀行,均擔任“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一職。2017年6月起,朱玉軍開始擔任棗莊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經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朱玉軍在擔任以上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220萬元,受賄479.76萬元。
侵吞公款
2012年11月,被告人朱玉軍籌措資金200萬元出借給滕州華海集團負責人孫某,雙方約定月息3%(注:年利率36%)。
之后,孫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朱玉軍發覺孫某公司經營困難,擔心其無力償還借款本息,多次向孫某索要2000000元本金及當月利息60000元,但孫某無力償還。
為了不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朱玉軍在明知孫某不具備貸款資格且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其擔任棗莊銀行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職務上的便利,安排棗莊銀行解放路支行行長吳某向孫某實際控制的滕州沁園春茶葉禮品有限公司發放貸款220萬元以收回個人借款本息。
2015年12月,朱玉軍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安排棗莊銀行吳某、顏某等人上報此筆貸款,后將該貸款予以核銷,由此侵吞公款220萬元。
利用下屬受賄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玉軍利用擔任棗莊銀行黨組成員(黨委委員)、紀檢組長、副行長等職務便利,安排棗莊銀行下屬支行行長等為他人在股權轉讓、貸款審批、抵押物變更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賄送財物共計4797604.2元。
朱玉軍利用權力受賄,少不了下屬支行行長幫助,其中:
(一)2012年至2019年,朱玉軍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時任棗莊銀行君山路支行、解放路支行行長周某為王某經營企業在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王某賄送的價值80000元紅木家具一套,以及103萬元的住房一套。
(二)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朱玉軍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棗莊銀行開發區支行行長宋某在棗莊銀行股權轉讓中,為棗莊銀行法律顧問朱某提供幫助,收受朱某300萬元。
(三)2016年至2018年,朱玉軍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棗莊銀行時任風險管理部經理張娜、薛城支行行長宋某、君山路支行行長王毅等人,為劉某經營企業辦理更換抵押物時提供幫助,并通過超過同期他人借款利息放貸、將房屋認購款變為借款收取利息的方式,收受劉某51.93元。
(四)2017年,朱玉軍以低于市場價從朱某開發的小區購買住房一套(含車庫),并利用棗莊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便利,安排棗莊銀行開發區支行行長杜某為朱某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
根據公開報道,朱玉軍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一年內,棗莊銀行已有4名中高管理層落馬,分別是:棗莊銀行君山路支行行長杜方,棗莊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劉永,棗莊銀行行長助理、濟寧分行行長李新亞,棗莊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朱玉軍。如果算上在棗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成員、調研員任上落馬的呂士偉,一年內,棗莊銀行已有多達5名中高管理層落馬。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玉軍是經國家機關批準任命的在國有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違規發放貸款以收回個人借款本息的方式侵吞公款2200000元,侵吞公款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797604.2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朱玉軍犯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10萬元。(劉躍 )
標簽: 棗莊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