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烏銀保監罰決字〔2020〕3號、4號、5號)顯示,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權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未經任職資格核準任命高管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劉樹青為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未經任職資格核準任命高管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罰款5萬元。
康中豪、王在成為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規事項直接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對其分別取消5年董事任職資格。
中國經濟網查詢天眼查發現,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的大股東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00%。
此前,銀保監會網站3月2日公布的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烏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2號)顯示,四子王蒙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股權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未經任職資格核準任命高管,遭烏蘭察布銀保監分局處以罰款合計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標簽: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