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貴州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貴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19號)顯示,施中(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北支行)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北支行貸款三查不盡職以及違規辦理銀團貸款業務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銀保監會網站2013年5月17日公布的貴州銀監局關于施中任職資格的批復(黔銀監復〔2013〕100號)顯示,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施中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核準施中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北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接文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干部任免手續,并將任職文件抄送貴州銀監局。
另據天眼查資料顯示,施中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北支行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標簽: 建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