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政策是凡是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對違法建設立即叫停;對尚未銷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續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對已劃分地塊對外出租土地待建的,責令退還土地;依法依規追究開發商、村干部等有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
《小產權房專項清理整治方案》第四條第四款
堅決查處打擊。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一定要以“零容忍”的態度,旗幟鮮明地堅決叫停和依法查處“小產權房”問題。要立足于抓苗頭、抓源頭,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管控,強化執法巡查,從源頭上打擊違法、違規用地的行為,有效預防和及時堵住“小產權房”開發建設的源頭,對借新農村建設、合村并鎮、舊村改造等名義即將開建“小產權房”要及時予以制止,對違法占地建設“小產權房”要予以拆除復耕,堅決維護土地管理和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秩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