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程序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二、行政案件怎么處理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并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三、行政案件申訴期限
六個月。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標簽: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申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