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協議解除的條件
債權轉讓協議解除的條件如下: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其產生效力。
5.債權的移轉必須合乎法律和符合社會公德,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利用債權的轉移來牟取暴利。
二、債權轉讓協議解除條件
債權轉讓協議解除條件和合同解除的條件一致,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