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騷擾女性立案標準
騷擾女性立案標準為:
行為人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一旦騷擾婦女罪立案達成嫌疑人一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說沒有經過當事人的意愿,給他人發送騷擾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一般情況下會除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時并處與5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體是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為;
3.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追訴時效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為5年;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15年。
《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