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被掌摑女孩拒和解 司法部發聲
5月2日晚四川成都,在C6276次列車上,一名女孩獨自乘坐高鐵時,座位后的三個座位一共坐了兩大三小共五個人,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在玩游戲時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
女孩回頭制止時,孩子媽媽卻稱孩子還小不至于說孩子。
后雙方發生口角,在爭執中孩子媽媽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進行了還擊,后來車上一名東北大哥仗義出手,幫女孩教育了孩子的父母。
令公眾匪夷所思的是:最終,成都鐵路公安局認定雙方構成“互毆”。
該女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并對女孩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事發后,引發公眾的高度關注和熱議!
5月7日,該女子再次發文稱,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復議,堅持不和解。
當事女孩不接受和解
事后孩子家長首先報警,當晚11點,女孩被傳喚至綿陽市江油派出所做筆錄,第二天下午兩點半又回到成都做筆錄直至六點結束。
5月4日晚八點,雙方被傳喚至派出所做筆錄,直到凌晨三點半結束,警方依法對女孩處以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
女孩稱,在此次警方調解過程中,孩子家長提出了和解,她表示完全接受處罰,但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賠償。
最終警方依據雙方在事件沖突中的表現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打女孩罰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處罰500元。
5月7日,被打女孩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其堅持不和解,目前已申請行政復議。
她表示,“我始終覺得仗著人多最先惡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后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啥后果,這樣的結果我說服不了我自己”。
網絡輿論一邊倒
橙柿互動注意到,女孩在視頻平臺的最新視頻,有網友評論說,“明明是受害者,為什么好像犯人一樣。”這條評論截至目前有8.3萬人點贊支持。
網友“不瘦十斤不改名”表示:千萬別和解哈,一定要贏。贏了成了社會案例,以后家長帶孩子坐車也都會自覺點,造福大家。
網友“小白的主人”表示,公安部3月剛剛發通告,在輕微傷的沖突中,過錯方主動打人,然后回擊的沒有產生更嚴重的傷害不認為是互毆,是正當防衛。
微博軍事大V“空天礪劍”針對此事件發布博文:挨打還手還要被罰,有些事情和稀泥的后果就是肆無忌憚。
微博網友“讀書與文學”表示:相關部門是不是要解釋下給被打女子一個行政處罰,然后要被打女子簽和解書,讓打人者全身而退是怎么個邏輯,看暈了。
微博網友“諾拉干飯挺積極”評論稱:警察真的很喜歡和稀泥,就算是知道受害者的意愿后,還是愿意花七八個小時和稀泥,有這個時間去破更大的案子不行嗎?
目前,網絡上對于此事的輿呈現支持被打女孩的一邊倒態勢。
也有極少數網友持不同看法:這個小姐姐不按照潛規則辦事,雖然出了口惡氣,但以后怎么辦?
大部分網友的觀點和疑問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正當防衛和互毆的界限應當如何來判定;
二是質疑兩方都被罰款的處理結果是不是警方在“和稀泥”;
三是面對他人的侵害,我們是不是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律師看法
誰鬧誰有理?處置不符合正當防衛立法理念
重慶百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刑辯中心主任、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王萬瓊告訴記者,正當防衛和“互毆”,實踐中確實很難區分。
但需要把握二者的實質,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行為,屬于“正對不正”。
而相互斗毆則是互相加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不正對不正”。
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都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受傷就對雙方加以處理,僅僅將可能具有的防衛因素作為情節酌情考慮。
這種處理方法是“將復雜問題簡單化”,看似“簡單方便”,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既不符合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也難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南京王波水律師表示支持廣大網友的觀點,一方面他提出疑問:這樣一個簡單的治安糾紛案件為何能做七個多小時的筆錄,筆錄的具體內容為何?
另一方面,他認為這樣的認定是法向不法讓步:誰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顯然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立法理念的。
他又舉了一個例子,當年武松和西門慶與蔣門神之間是否也能認定為互毆?這樣的認定搞下去之后,中國人的血性何在?這樣的結果無疑也是寒了大家的心。
司法部發聲:
“高鐵掌摑事件”的處置
要讓公平正義能被看得見、聽得懂
今天(5月8日)晚上,司法部官微“中國普法”就事件發聲:“高鐵掌摑事件”,這些疑問待厘清!
而該事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警方的“互毆”認定和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梳理中我們發現,此事還有一些疑問需要厘清,以讓公平正義能被大家看得見、聽得懂。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事實上,“互毆泛化”問題存在良久,盡管理論與實務界作出了諸多改變的努力,將案件認定為互毆而否定正當防衛仍是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
對此,今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并指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能否認定為互毆?
女孩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
“中國普法”文章里稱,具體到此次事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
其一,案發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于這種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護責任。
其二,家長方對沖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管不力,到被指責后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于家長方。
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采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
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后便坐下,體現了其在努力避免沖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后且其后繼續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不同于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寬容反擊者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事實上,像這種非惡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會建議雙方進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會進行行政處罰。
但行政處罰一經下達,相關信息會在公安機關的系統內登記,而且這個違法記錄是伴隨終身的。
該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場所吵鬧、撞擊前排乘客椅背的行為其實是孩子家長監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認為是有錯在先。
在受擾乘客(也就是該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滿而制止時,孩子父母不但沒有正確引導、教育,反而出口辱罵、動手打人,如此行為也著實讓人難以認同。這也是輿論對該案件認定、處罰結果不滿的重要原因。
金澤剛認為,案件已經引起廣泛討論,有關機關更應嚴格依法界分、對相關行為作出準確認定以及公正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與過于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不利于鼓勵人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悖。
金澤剛稱,寬容反擊者,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適度反擊不屬于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處罰。
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機鬧”事件的風向標,賦予更多人站出來制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以及維護自己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心。
總之,“女子遭掌摑還手”被認定為互毆,如何讓公眾信服,也許還要厘清一些疑問才行。
高鐵和動車有什么區別
高鐵、動車、城際區別
高鐵,全稱“高速鐵路”,是鐵路系統。
動車,全稱“動車組列車”,是鐵路列車的一種。
高速鐵路
廣義上是比普通鐵路速度更快的鐵路運輸系統,包括路軌、供電網、高速列車、通信、班車調度等。
動車組列車
在高速鐵路上跑的都是動車組,就是我們所乘坐的C字頭、G字頭、D字頭列車。
城際鐵路是相鄰城市之間專門開行城際列車、運輸城際旅客的鐵路。
但通常我們把“D”字頭列車稱為動車,“G”字頭稱為高鐵,這種說法其實是錯的。“G”實際上是“高速動車”的簡稱,而非“高鐵”。
標簽: 高鐵被掌摑女孩拒和解司法部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