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領取的手續為:
1、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登記機關對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3、登記,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